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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要求从速依法处理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违章问题
无锡市建设局:
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工商总局部署了为期一年的集中整治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房地产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查处范围。希望贵局“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我们投诉“古运河(禾嘉苑)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原无锡市房屋拆迁公司(以下简称市拆迁公司)的违法、违章问题,予以坚决查处。
现将市拆迁公司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违法行为报告如下:
1、无锡市建委锡建开(2000)10号文件《关于古运河小区公建配套项目立项的批复》中明确本小区公建配套项目是“根据国家有关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的规范要求”“费用应根据该项目建筑面积合理分摊”“与住宅同时实施、同步交付使用”的。所附《明细表》第4项是托儿所;第9项是小区“文化活动中心”,即“综合会所(望河楼)”。这都是客观存在的。
2、无锡市规划局锡规审(2000)第040号文件《无锡市规划局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中第二点“总平面规划布局”指出:“托儿所宜单独设置”;第四点“公建配套”指出:“按‘二部’规定,综合会所停车面积不足,考虑增设地下室予以解决”。更加明确地把“托儿所”、“综合会所(望河楼)”纳入小区公建配套。规划审批书就是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遵循的法律文书,决不允许随意更改。
3、古运河(禾嘉苑)小区的规划平面图,进一步确认小区“托儿所”(规划16号房)“综合会所(望河楼)” (规划19号房)的具体坐落。它的存在、它的位置,不容任何人变更。
4、由贵局会同无锡市园林局、国土局、公用事业局、房管局、公安局等部门对本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后,以锡建开(2002)40号文件发出的《关于禾嘉苑小区竣工验收的批复》中第三点再次明确:“小区会馆是按照标准实施的小区公建配套”“托儿所应进一步到位”。这就是小区“托儿所”、“综合会所(望河楼)”客观存在的终身决定,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改变。
5、开发商“售房广告平面图”中也十分明确:古运河(禾嘉苑)小区“托儿所” (规划16号房)、“综合会所(望河楼)” (规划19号房)为公建配套。而且,在其广告说明中多次强调:“望河楼就是综合会所,其功能、用途是‘音乐厅、少儿艺术中心、图书室、棋牌室、茶座”,与《关于古运河小区公建配套项目立项的批复》中“文化活动中心”所明确的功能、用途相符。毫无疑义,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改变其所有权、使用权及其用途。
开发、建设单位却无视国家和我市政府部门的一系列法规、规章,擅自处分属于小区公建配套托儿所、综合会所、车库等,或出租,或出售。至今没有按照规定将应该移交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公建配套设施进行移交,严重损害了广大业主的权益。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五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再次强调:“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无锡市政府2000年12月印发的《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住宅区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配套用房出售、出租或者改变使用功能。”
《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要求移交配套用房和有关设施的,有市建委责令其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依照上述法规,我们急切希望贵局依法维护广大业主权益,从速处理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违章问题!还托儿所、综合会所本来面目,恢复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恢复其规划、设计的功能、用途。属于小区公建配套的车库,擅自出租牟利的除归还外理应作出经济赔偿,变买的或归还或作出经济赔偿。对经营性超市、小吃店、理发店等属于小区公建配套的设施,也应有个说法。
无锡市古运河(禾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200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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